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促进源城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的部署和要求,以实现源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幸福源城、美丽源城”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源城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保护工业开发区正常生产和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七)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四、禁养区划分区域

(一)源城区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各工业集聚区块(包括园区及区块的规划控制范围)。

(二)源城区辖区内的205国道至东江边、埔前河以北至东源县交界处;源城区辖区内的禁养区外其他河流两岸直线距离1000米范围内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各级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医疗区、温泉旅游度假区、游览区、生态景观控制区及休闲的区域范围。

(四)源城区辖区内的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

(五)源城区辖区内的禁养区外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县道两侧及高速公路出入口直线500米范围内。

(六)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户、散养农户,下同)。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在2017年    月     日之前关闭或搬迁。

(二)在非禁养区内,要控制养殖规模,优化养殖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含林地)备案、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在非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五)在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六)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养区的管理,对处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依法处理。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各镇、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各镇、街道办事处联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畜牧、农牧、水务、林业、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七)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畜牧、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环境保护、畜牧、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水务、林业、旅游、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法监管。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乡镇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查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办)、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治理工作;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相关解释和说明

(一)畜禽养殖: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在10头以上的养猪场(包括存栏母猪)、500只以上的肉禽场、200只以上蛋禽场、10头以上的奶牛场、10头以上的肉牛场、20只以上肉羊场和30只以上的肉兔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三)畜禽养殖污染: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坏。

八、本方案由区畜牧局、源城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